(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火锅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17号原告张某。被告某火锅店。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火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张某。(此业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