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火锅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17号原告张某。被告某火锅店。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火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张某。(此业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