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祖才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虹,薛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821-1号申请执行人唐虹,男。被执行人薛祖才,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薛祖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祖才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唐虹18512元,但被执行人薛祖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祖才的存款11392元。二、如果被执行人薛祖才的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