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宁海与被告孔德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海,孔德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李宁海被告孔德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海诉被告孔德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海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宁海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宁海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庆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