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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高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与赵吉龙,张道泳,韩盛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赵吉龙,张道泳,韩盛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高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原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刁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被告赵吉龙。被告张道泳。被告韩盛贵。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与被告赵吉龙、张道泳、韩盛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无法向被告赵吉龙、张道泳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13年6月21日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被告赵吉龙、张道泳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委托代理人丁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吉龙、张道泳、韩盛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诉称,2011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赵吉龙经被告张道泳、韩盛贵担保向原告借款210000元。2011年12月9日原告以借款借据方式向被告赵吉龙发放借款210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12.81﹪,到期日期2012年5月15日。借款到期,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吉龙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被告张道泳、韩盛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赵吉龙、张道泳、韩盛贵均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赵吉龙经被告张道泳、韩盛贵担保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借款人申请分次发放借款,被告张道泳、韩盛贵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5月15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100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每笔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约定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发放借款时不再办理担保手续;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2年;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等合同事项。2011年12月9日,原告以借款借据方式向被告赵吉龙发放借款210000元,借款借据载明到期日期2012年5月15日,年利率12.81﹪。借款到期,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13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赵吉龙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及时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被告张道泳、韩盛贵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约对被告赵吉龙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吉龙、张道泳、韩盛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借款21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5月15日以年利率12.81﹪计算,2012年5月16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以年利率19.215﹪计算)。二、被告张道泳、韩盛贵对上述被告赵吉龙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63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王 震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人民陪审员  乔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