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祁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祁某,女,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倪宝龙,沭阳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青,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