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马某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