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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马某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