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067号本院在立案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户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借款18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30元,执行费2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05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又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10月16日病故,其子刘某某同意为其父承担给付申请人40000元,此案完结。申请人李某某亦表示同意,对其余案件款41000元予以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亚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