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购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张铁辉,周莹,周波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张铁辉,周莹,周波,周久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208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益田路交汇处香港中旅大厦一、二、三、二十层。代表人李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侧汉京大厦20A-20E。法定代表人张铁辉。被申请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法定代表人周波。被申请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钢路29号。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被申请人张铁辉,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周莹,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周波,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周久乐,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3)第1145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99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张铁辉、周莹、周波、周久乐名下价值599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活光审判员  王维斌审判员  麦合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