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宝珠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珠,赵滔义,郭春华,青岛欣吉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9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珠。被执行人赵滔义。被执行人郭春华。第三人青岛欣吉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小石头社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41007.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据(2012)黄执字第1324-3执行裁定书划拨第三人青岛欣吉韩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元(含执行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 利 娟人民陪审员 ��薛研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龙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