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寅舰与余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寅舰,余令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37号原告:王寅舰。被告:余令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寅舰诉被告余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令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寅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王寅舰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