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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寅舰与余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寅舰,余令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37号原告:王寅舰。被告:余令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寅舰诉被告余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令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寅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王寅舰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