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坤与被告冯电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坤,冯电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刘志坤,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滦南县。被告冯电光,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坤与被告冯电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坤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刘志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