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催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催字第00040号申请人: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小村镇。法定代表人:许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青,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冼咏梅,女,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3080005392077654,金额10万元,出票人西安东风仪表厂,收款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〇二工厂,付款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钟楼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22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静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