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志良与齐建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良,齐建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良,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陇东药店业主,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齐建银,男,生于1973年6月11日,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本院在执行(2012)庆中民终字第390号马志良与齐建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建银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志良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中民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对齐建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善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