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文星与张淑明、柴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星,张淑明,柴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王文星。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明。被告柴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星与被告张淑明、柴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化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