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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文星与张淑明、柴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星,张淑明,柴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王文星。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明。被告柴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星与被告张淑明、柴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化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