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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龚其华诉被告曾惠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其华,曾惠群,曾剑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龚其华,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曾惠群,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曾剑华,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其华诉被告曾惠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曾剑华为本案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其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其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惠群、曾剑华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为131元,由原告龚其华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