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松与被告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松,何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孙艳松,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何龙,男,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孙艳松与被告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艳松撤回对被告何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孙艳松负担。审 判 员 林 丹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邹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