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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继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继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继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继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继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486625.60元(截止2012年7月3日),并承担2012年8月1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本金及利息(年利率11.16%)。案件受理费21780元,鉴定费用5000元,由被告陈继能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继能已于2013年3月14日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486625.60元,案件受理费21780元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予以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