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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马X诉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马X,女,生于1989年5月28日,汉族,农民。被告刘X,男,生于1989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在庭前以与被告刘X已私下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党林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