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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筱延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筱延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承办人:黄香港审判员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黄香港2013年10月9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1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筱延黄某某(绰号“阿萍”),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澳门人,文化程度高中,港澳居民往来通行证号:M0111479302,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9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筱延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筱延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筱延黄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卧龙酒店后一小巷,在陈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赵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1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93克),随后将毒资人民币250元交给上线“阿俊”(另案处理)。十分钟后,被告人黄筱延黄某某再次回到该小巷与赵某见面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筱延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指纹识别信息反馈单,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筱延黄某某无视国法,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筱延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筱延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筱延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代理审判员  张超君人民陪审员  龙 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