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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王某,市民。被告刘某,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