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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熊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熊某,农民。被告房某,农民。原告熊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俊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