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柳贵信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贵信,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绥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柳贵信,男,汉族,1958年11月2日生,住绥德县张家砭乡柳家庄村村民,住该村陈家川。被执行人王龙,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住绥德县石家湾镇霍家沟村村民,住绥德县名州镇雕山村雕阴小区。柳贵信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由王龙于2013年5月30日前偿还柳贵信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元。因被告王龙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柳贵信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王龙死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绥执字第000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成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