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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杨文伟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文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10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伟,原系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局长,曾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二、、一税务分局局长。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4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朱红、单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3]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伟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伟及其辩护人朱红、单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第二、三、一、八税务分局局长等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常州市牛塘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炳华等14个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现金、港币筹码、购物卡、钻石等财物37次,合计价值人民币397099元、港币718000元,共计人民币99.6万余元。分述如下:1、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在申办福利免税企业和申报福利企业免税手续过程中给予关照,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感谢其帮忙、关照而送的财物2次,合计价值人民币241900元。其中被告人杨文伟于2003年9月收受贿赂人民币20万元;2006年1月收受贿赂人民币3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1900元“非洲之星”裸钻1颗。2、2004年春节前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二、八税务分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常州市牛塘助剂有限公司(原名为常州武进牛塘助剂厂)在申报福利企业免税手续过程中及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非法收受该常州市牛塘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后兼任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送的财物7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67245元。其中,被告人杨文伟于2004年春节前、2005年春节前,收受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常州购物中心购物卡各1张;2006年春节前收受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常州购物中心购物卡1张;2010年10月收受5万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42850元);2011年5月收受5万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41675元);2011年10月收受10万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81440元);2012年10月收受10万元港币现金(折合人民币81280元)。3、2008年6月,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常州市永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法送的5万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43960元。4、2009年4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二、八、一税务分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常州市合成材料厂有限公司在申报福利企业免税手续过程中给予关照、为亚邦投资控股集团名下或投资入股的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常州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非法收受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许某送的财物4次,合计价值人民币208960元。其中,被告人杨文伟于2009年4月收受5万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44030元);2010年10月收受5万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42850元);2011年10月收受10万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81440元);2012年10月收受5万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40640元)。5、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间,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三、一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常州市武进中环钢材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送的港币筹码2次,合计价值人民币43582元。其中,被告人杨文伟于2009年7月收受3万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26442元);2010年10月收受2万余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17140余元)。6、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常州德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税务鉴证、建筑业税务清算等业务上以及其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非法收受该公司原董事长侯涛、法定代表人张敏江送的财物8次,合计价值人民币34199元。其中,被告人杨文伟于2010年6月、2010年9年、2011年6月、2011年9月、2012年9月收受价值人民币3000元中石化加油卡各1张;2011年7月收受价值人民币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1张;2011年11月收受价值人民币4199的iphone手机1只;2012年1月农历春节前收受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常州金鹰商场购物卡。7、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一、八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炳华送的财物2次,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文伟于2011年春节前收受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常州购物中心购物卡1张、2012年春节前收受现金人民币1万元。8、2003年4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杨文伟先后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二、八税务分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常州市康美食品添加剂厂在申报福利免税手续过程中及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非法收受常州市康美食品添加剂厂实际出资人王某乙(兼为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送的2万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16728元。9、2011年4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常州泰富湾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非法收受常州泰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中华送的常州泰富商场购物卡3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5000元。其中,被告人杨文伟分别于2011年4月、2012年1月春节前、2013年1月春节前收受价值人民币5000元常州泰富商场购物卡各1张。10、2011年6月,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帮忙、关照,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送的溧阳市天目湖涵田酒店的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消费卡2张。11、2011年7月,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常州星河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非法收受该公司财务总监宋近江送的深圳市星河COCOPARK购物中心的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2张。12、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江苏雪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帮忙、关照,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送的港币筹码2次,合计价值人民币39020.4元。其中,被告人杨文伟于2011年11月收受20000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16262元)、2012年10月收受28000元港币筹码(折合人民币22758.4元),13、2012年9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江苏百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帮忙、关照,非法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杨华送的常州购物中心购物卡2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6000元。其中,被告人杨文伟分别于2012年9月、2013年春节前收受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常州购物中心购物卡各1张,1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文伟利用担任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常州市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报纳税和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帮忙、关照,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路益民送的合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江苏苏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物卡2张。另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文伟主动到常州市武进地税局纪委进行谈话,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从被告人杨文伟处扣押“非洲之星”裸钻1颗(价值人民币11900元)、iphone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4199元);被告人杨文伟的家属已协助退清赃款。上述事实,有证人周某、王某甲、许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任职文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出具的港币兑换汇率资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材料和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文伟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被告人杨文伟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能协助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文伟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杨文伟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高岚人民币2万元一节,经查,高岚给被告人杨文伟2万元时已明确告知其该款系牛塘镇政府发放的奖金,该行为不宜以受贿论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文伟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其未利用职权为王某甲、许某、吴某、王某乙、陈某等人的公司谋取利益;2、对亚邦医药物流中心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事实不知情;3、耿某所送财物是为第八税务分局开会提供经费,其无受贿故意;4、宋近江所送的购物卡内尚有余额应扣除;5、高岚所送2万元系其代表牛塘镇政府给被告人杨文伟个人发放的奖金,该起不能认定为受贿。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王某甲、许某、吴某、王某乙、陈某送筹码存有人情往来及对被告人为牛塘商会企业提供服务的补偿等多种因素,与被告人的职务无关;2、证人许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亚邦集团的税务问题系通过区局领导协调解决,税务分局无权处理,被告人未为亚邦集团谋利;3、收受高岚所送财物不构成受贿罪;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退清受贿所得,可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经查,证人王某甲、许某、吴某、王某乙、陈某、耿某及宋近江等人的证言笔录均证明上述行贿人所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与被告人的职权有密切关联等事实,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及被告人杨文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伟作为税务机关领导人员仍多次收受涉税服务对象所送的高额筹码及消费卡等,不符合正常的人情往来及对税务服务工作补偿的范围,其权钱交易明确;被告人私下非法收受耿某的财物,该受贿行为已完成,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其收受宋近江的无记名可直接消费的购物卡,卡内金额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故被告人的第1、2、3、4点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第1、2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障国家廉政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4日起,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日至2021年4月29日止。)二、受贿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吴旭东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