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贺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献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年××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0月22日典礼。2001年2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甲;2006年2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无婚姻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无共同语言,被告生性多疑,不尊重原告,经常辱骂原告。被告喝酒成瘾,几乎天天喝酒,更让原告难以忍受的是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原告贺某提交证据结婚证明一份,证明结婚的事实。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经温西村和王耳营村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农历10月22日举行典礼。2001年2月26日生一长子,取名李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06年2月19日生一次子,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1月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而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十年之久,并且生育两个孩子,家庭幸福和睦。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韩振峰人民陪审员 郭炳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