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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周熙川与程凯燕、王君平、程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熙川,程凯燕,王君平,程捷,杨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周熙川被执行人:程凯燕被执行人:王君平被执行人:程捷第三人:杨洪斌本院在执行周熙川与程凯燕、王君平、程捷所有权确认纠纷(2011)阳民一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凯燕、王君平、程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杨洪斌以遗赠扶养协议权利承受人身份,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查明,原告周熙川与被告程凯燕、王君平、程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1)阳民一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程凯燕、王君平、程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熙川人民币3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68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3,756元、被告承担人民币13,312元。后被告程凯燕、王君平、程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2月18日,周熙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2013年1月11日,周熙川与杨洪斌在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立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即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作出的(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342号公证书,确认在杨洪斌对周熙川履行养老送终扶养义务后,一审(2011)阳民一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和终审(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中,周熙川享有人民币300,000元债权归杨洪斌享有。第三人杨洪斌于2013年8月8日以申请执行人周熙川合法权利承受人身份,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杨洪斌。还查明,周熙川于2013年5月17日死亡。第三人杨洪斌为周熙川养老送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周熙川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死亡,申请执行人周熙川与第三人杨洪斌通过公证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申请执行人周熙川去世后,第三人杨洪斌按要求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应按协议享受权利,第三人因此成为申请执行人周熙川本执行案件的权利承受人,其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杨洪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王海江审判员  陈金保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