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应浩与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浩,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应浩。委托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四路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侯志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浩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方产开发有限公司重作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应浩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森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