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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189号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李媛,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