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知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189号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李媛,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