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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韩传亮与周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传亮,周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韩传亮被告周玉刚原告韩传亮诉被告周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秀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忠平和人民陪审员韦宣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洪平担任记录。原告韩传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玉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告送达依法扣除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传亮诉称,原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周玉刚认识,因双方都是在河池市品牌服装生意,所以关系较好。2012年4月2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由于当时原告手头现金只有17.4万元,所以原告只借17.4万元给被告。原告以为被告只借一段时间,但事隔几个月被告均不还。原告曾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还款。2013年春节前,被告偷偷转让铺面,离开河池市,不知所踪。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计算从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周玉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韩传亮与被告周玉刚是生意上的朋友关系,双方均在广西河池市经营生意。2012年4月27日,被告周玉刚因资金紧缺向原告韩传亮借款人民币17.4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执存。借款后,被告周玉刚未偿还借款给原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4万元,并从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电脑咨询单》、身份证复印件,本院对大新县榄圩乡榄圩居委会的《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周玉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属不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从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玉刚偿还原告韩传亮借款本金人民币17.4万元;二、被告周玉刚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7.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韩传亮。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周玉刚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秀代理审判员  赵忠平人民陪审员  韦宣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洪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