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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38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凯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