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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3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国安诉刘代明、程地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安,刘代明,程地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3225号原告陈国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北平(一般代理),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代明,男,汉族。被告程地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安诉被告刘代明、程地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安于2O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国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志诚人民陪审员  牟 萍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