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文诉被告王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文,王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080号原告张红文,曾用名姚宏文,女,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武仪村**组**号,农民。娘屋住罕井镇南白堤村三组。委托代理人史普军,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蒲城县罕井镇武仪村**组**号,农民。原告张红文诉被告王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普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文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2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1989年1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琳,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差,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但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让。被告在外干活赚的钱从来不给家里用。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外又不检点行为,并将家中电脑、微波炉等财物送给她人,将家中粮食卖掉后与她人外出旅游。原告迫于无奈,于2013年年初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建辩称,原告所说的相识时间、登记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但是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013年8月14日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证明被告在外有第三者;(证明共同财产中有一辆车。被告王建未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及审查,原告张红文提供的证据1,系国家机关颁发,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系被告在本院书写的保证书,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2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1989年1月29日生有一女,取名王琳,现已成年。2013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屋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子女,双方更应珍惜现有的家庭生活。原告张红文称双方婚后生活中有诸多矛盾纠纷,但却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王建在答辩中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书写保证书,表达其希望与原告张红文和好的态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故对原告张红文要求与被告王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红文与被告王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红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代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