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8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新安天玉有机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天玉有机硅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870-1号原告:新安天玉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1-09。法定代表人:方江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延红,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群英,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冠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松元社区虎地排下艾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天玉有机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冠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安天玉有机硅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安天玉有机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安天玉有机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财产保全费1916元,合共4660元,由原告新安天玉有机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盘润畴代理审判员 曲洋逸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文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