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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刑初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初字第064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系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徐村港12号。2013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9月30日经本院决定,10月8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湘茂、被告人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4月1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江高速张家港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毫克/100毫升。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自首,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