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心怡与蒋伟、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心怡,蒋伟,李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唐心怡。法定代理人蒲晓健(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伟。被告李玲。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法定代表人张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心怡与被告蒋伟、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心怡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心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心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唐心怡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