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心怡与蒋伟、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心怡,蒋伟,李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唐心怡。法定代理人蒲晓健(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伟。被告李玲。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法定代表人张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心怡与被告蒋伟、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心怡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心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心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唐心怡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