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冯保卫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中国某通信集团某某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某某分公司。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某通信集团某某分公司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冯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