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林某甲,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马尾区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某乙,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双方愿意诉讼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