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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甲诉项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项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956—1号原告曹某甲,女,1982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项某甲,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项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和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利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袁中勇代理审判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刘勤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照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