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17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城镇居民。被告:涂某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涂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且涂某某不尽家庭义务,2009年涂某某外出后,双方至今处于分居状态,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涂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王某某的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凤台县城关镇明珠社区证明一份,证明涂某某下落不明。涂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合议庭认证,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和采信。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涂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涂某某自2009年11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王某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涂某某结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现因涂某某2009年11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此,对王某某提出与涂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健审 判 员 谢明代理审判员 代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