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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黄亚军与姚建录、唐山玉田县利祥货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军,姚建录,唐山玉田县利祥货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黄亚军。被告姚建录。被告唐山玉田县利祥货运车队,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南环路周庄村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军与被告姚建录、唐山玉田县利祥货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军撤回对被告被告姚建录、唐山玉田县利祥货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黄亚军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邴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