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甘亭镇南环路甘亭镇政府家属楼北楼3门4楼西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成人,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2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2013)户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