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邓某甲。被告邓某乙。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1年5月份,原告邓某甲收养被告邓某乙,被告邓某乙的生活、学习、盖房、娶妻的费用均由原告支付,但在原告老迈、无劳动能力之后,被告邓某乙对原告却不赡养,且打骂原告,现原告生活困乏,在多次要求其赡养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只得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甲于1981年5月份收养被告邓某乙,并将其一直抚养至成年人,现在原告年迈,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原告邓某甲收养被告邓某乙并将其抚养成人,双方已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原告失去劳动能力后,被告应尽赡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邓某乙自2013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邓某甲赡养费400元,于当月的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邓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刘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振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