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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张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张云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869号原告张桂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云英,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桂芹与被告张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