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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重铁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成都铁路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成都铁路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重铁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回龙路7号2-6。法定代表人胡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玖,男,汉族。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三村161号。负责人鲁勇,段长。被告成都铁路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法定代表人武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被告成都铁路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被告成都铁路局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被告成都铁路局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3691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洪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