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执恢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于麟鸾、田海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麟鸾,田海波,王伟霞,王元刚,汪桂荣,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恢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于麟鸾。被执行人田海波,系田胜之父。被执行人王伟霞,系田胜男之母。被执行人王元刚,系王立朕之父。被执行人汪桂荣,系王立朕之母。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小学。法定代表人孙万峰,校长。申请执行人于麟鸾与被执行人田海波、王伟霞、王元刚、汪桂荣、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富郭庄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寒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麟鸾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寒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管凯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