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1320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彬,龚群,湖南超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湖南海融担保有限公司,邓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彬。被执行人龚群。被执行人湖南超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18号2104房。法定代表人杜超,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31-233号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M7-2栋601房。法定代表人龚群,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海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天厦913室。法定代表人张伟铃,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卫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龚群491811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超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湖南海融担保有限公司、邓卫伟489116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