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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商初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市金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昌邑市生殖保健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金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昌邑市生殖保健中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360-1号原告潍坊市金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昌邑市生殖保健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金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生殖保健中心买卖医疗设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金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2元,减半收取3806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4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 皓审 判 员  王德华审 判 员  王桂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