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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6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32。被告袁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162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9日以给被告袁某一次改过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