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谭金熙与韦周艳、覃朝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金熙;韦周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环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谭金熙,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县。 授权委托代理人玉九万(系原告谭金熙的姑丈),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退休干部,住环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452724194709290010。 被告韦周艳,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环江县。 授权委托代理人莫曦(系被告韦周艳丈夫),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壮族,环江县工业园区干部,住环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452724196811031030。 被告覃朝远,女,1973年2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安功,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谭金熙与被告韦周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覃朝远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金熙于 2013年9月30日以本案尚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谭金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谭金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谭金熙负担。 审判长 韦文勉 审判员 石景仁 审判员 覃良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