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34号原告:冀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冀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友生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人民陪审员  杨应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