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34号原告:冀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冀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友生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人民陪审员 杨应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