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灞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刘某诉某实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刘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住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小区某号。委托代理人冯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某,男,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某路4号。原告刘某诉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7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商品房一套,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9年4月24日原告收房时缴纳了契税工本费及有线电视、天然气初装费。依据合同约定房屋正式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办好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因被告责任导致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经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8100元,支付延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2652.7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位于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265272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09年4月收房,但至今房产权属证书未予办理。据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在2009年3月31日被告在《华商报》刊登了交房公告,公告告知3号楼业主于2009年4月5日办理交房手续。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原告收房,同时交纳了天然气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另查,2008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西安地区有持续暴雪,2008年5月12日四川发生大地震,西安地区有强烈震感。针对上述雪灾、地震,西安市建委等部门向西安市建筑企业下发了防灾抗震的相关文件,并要求施工企业在下雪期间,除室内一般性作业外,停止一切室外施工作业,地震期间要求无条件停工两天并要求建设单位全部排查安全隐患,经监理部门验收后方可复工。本案涉及项目在雪灾期间停工计47天,地震期间停工45天,合计92天。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依据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现因被告方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证书至今未予办理,依据该合同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依法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交付相应商品房,结合被告公告时间可确定被告实际交房时间,因雪灾等自然原因造成停工期间,政府部门亦有相关规定,此部分合理期限应予以扣除。现原告提出相应主张,本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确定由被告向原告作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因延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违约金2652.72元。二、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960元。如果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由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